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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佩戴口罩相关公告
日期:2022-05-18 09:36:25  作者:   编辑:宣传部   浏览次数:

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的决定》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的决定

(2022年5月17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佩戴口罩这一最简单、最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疫情防控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不定期对各类场所落实佩戴口罩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执行佩戴口罩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本辖区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相关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配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加强对本单位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监督管理。

四、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办公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程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重点职业人群、职业暴露人员、特定场所部分人员等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和本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五、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各类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提示、设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引导规范佩戴口罩。

六、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线下培训机构等应当积极开展学生规范佩戴口罩的防疫教育。教职员工、学生、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人员在教育机构内、外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指引以及所在区域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疫情防控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树立自觉、规范佩戴口罩的文明风尚。

八、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志愿者应当以身作则,规范佩戴口罩。动员引导家属、亲友、邻居等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九、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